“帮信罪”——“黑灰产”群里专属于学生的陷阱

“只要出租、出售闲置银行卡,就能轻松赚大钱!”

这种看似轻松获取高收益的行为

实则是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

轻则违法,重则犯罪!

“帮信罪”——“黑灰产”群里专属于学生的陷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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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
常见的帮信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:提供互联网接入或服务器托管服务,协助进行支付结算,进行广告推广以帮助犯罪活动,出售、出租银行卡、支付账户等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87条之二的规定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根据法律规定,帮信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取决于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。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: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,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,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以上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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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购、出售、出租,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“帮信罪”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。

什么是涉“两卡”行为?就是指买卖和租赁银行卡、手机卡的行为。“两卡”是指:手机卡,包括通信运营商、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;银行卡,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、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,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,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。

此外,“帮信罪”还有很多行为类型,比如提供或操作“GOIP”“猫池”“多卡宝”等设备,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“机房”;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;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、封装、维护非法软件;职业“码农”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“跑分”等。

03

数据统计,帮信罪被告人存在低龄化问题,这种情况是非常典型的。学生群体懵懂无知,但是客观上犯了罪。这导致打击面过广。

案例一:小明大学刚刚毕业,手头比较紧,有一天一个朋友联系他说,能否用身份证帮忙注册一个公司,承诺给他每年1000块钱的好处。小明也问了他朋友,为什么不用自己的身份注册公司。朋友解释说,自己的父母在体制内工作,不方便出面,小明就同意了。事后查明,以小明为法人的这个公司,实施了电信诈骗,骗了资金50万,小明就以帮信罪被刑拘。

案例二:2018年,大学生涂某与某职业学校在校生万某通过兼职认识后,收购了万某的3套银行卡,并让其继续帮助收购银行卡。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,万某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,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,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,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,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。经查,共有21名被害人向万某出售的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。法院判决二人均构成“帮信罪”,涂某通获刑1年4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;万某获刑10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案例三:2020年至2021年间,马某甲伙同马某乙(马某甲妹妹)利用QQ等社交软件收贩大量含登录密码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的微信账号,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,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。其中马某甲负责使用多个“客服”QQ号码,在多个“代理群”“商家群”内转发、反馈微信号码信息,并统计结算号码数量,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50余万元。因犯“帮信罪”,马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1万元。马某乙案发时系未成年,另做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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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说学生群体更容易触犯这个罪名呢?一是因为缺乏社会阅历,容易被一些“卡头”忽悠,从而成为“工具人”,二是因为学生没有收入来源,容易被“卡头”们发布的兼职广告所诱惑,发展成为“卡农”。

在利益诱惑面前,在校生涂某迷失方向,一步步陷入违法犯罪泥潭,成为潜伏在校园中的“卡头”“卡商”。对于从“工具人”转变为“卡商”的在校学生,司法机关会综合其犯罪事实、情节和认罪态度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
“帮信罪”——“黑灰产”群里专属于学生的陷阱

从涉案财产的处置角度来说,如果定的是帮信罪,追赃可能会更重。因为能“追”到的就是你一个人,正犯可能都在国外,涉及的所有金额都由这一个人来承担。这个借卡协助诈骗的人在里面可能只获得了10万块钱的利益,但是他的流水是100万,追赃就有可能按100万追。

帮信罪的法律适用和量刑标准在不断完善,司法机关对该罪名的认定和处理也在逐步规范化。了解帮信罪的相关法律知识,有助于公众提高警惕,避免无意中触犯法律。

原创文章,作者:小帆哥,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s://www.liulinblog.com/10329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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